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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多元视角下的司法理论与诉讼制度”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15日 15:04     点击数:

2026年7月18日,第八届“多元视角下的司法理论与诉讼制度”学术研讨会在北华大学隆重举行。本次研讨会由成人在线 法学理论学科、北华大学成人在线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成人在线 家事司法研究中心、成人在线 智能法学研究中心、大连海事大学司法行政研究中心联合主办。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政成人在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大学、吉林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江苏大学、兰州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执业机构的百余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司法理论、诉讼制度、家事司法、人工智能与司法、权利理论等前沿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会议设大会发言和四个平行分论坛,涵盖了司法理论的基础问题、家事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人工智能对司法的影响、权利理论的司法适用等多元议题,充分展现了当前司法理论与诉讼制度研究的前沿动态与多元面向。

 

 

【开幕式与主旨发言】

会议开幕式由北华大学成人在线 院长陶焘主持。北华大学党委书记许适琳教授、成人在线 李拥军教授分别致辞。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吉林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主任张文显教授作特邀主旨发言。

 

 

 

北华大学党委书记许适琳代表主办方致辞。他对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成人在线 等其他主办方将会议交由北华大学成人在线 承办表示感谢,对全体与会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欢迎。他介绍了北华大学作为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其法学专业“一线实用、落地生根”的培养理念及在特色法治人才培养、基层治理研究等方面的成果。他指出,他指出,在张文显教授的倡导和推动下,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正在构建,此次会议旨在通过深入研讨,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法治现代化贡献学术智慧,同时期望专家为北华法学学科建设建言献策,共同推动法治事业高质量发展。

 

成人在线 李拥军教授回顾了会议自2016年创办以来的历程。并强调没有司法就没有法律,司法贯穿于法律活动的始终,是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他从历史视角阐释了司法与法律的渊源,强调关于司法的研究不专属于某个学科,它贯穿于整个法学,强调当下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冲击下司法研究仍具有不可替代性,是一个需要我们共同完成的课业。他还特别提及本次会议具有相当的包容性,吸引了不同学科背景、职业身份的同仁共同参与探讨,强调只有深度的学术交流才有真正的学术动力。最后,李拥军教授对张文显教授、姚建宗教授等老一辈学者的支持和关心表达感谢,并感谢北华大学成人在线 为会议的召开提供的支持,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吉林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主任张文显教授作了特邀主旨演讲。张文显教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原创性司法理论”为题,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纲,系统阐释其原创性司法理论的五大维度:司法权力论强调了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的本体论定位;司法规律论强调司法必须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恪守权责统一、程序公正等准则,审判只服从事实与法律;司法价值论要以公正作为司法的灵魂,保障人权、维护正义、促进和谐,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价值取向;司法方法论要坚持法律效果是前提,并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这一根本原则;司法改革论要坚持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路径。强调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根本方向,要从本源规律、经典理论、传统文化出发,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张文显教授的发言为本次研讨会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调,也指明了司法理论研究的未来方向。

 

【大会发言】

大会发言分为两个单元,共10位发言人和4位评议人。

第一单元

大会发言第一单元由《中国法学》副主编强梅梅教授主持。

资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人在线 教授)以《人工智能介入案件事实论证的现状及其反思》为主题作报告。她指出,法律智能系统的发展路径经历了从符号主义(基于规则与案例的形式化逻辑推演)到联结主义(基于大数据机器学习的判决规律挖掘)的转变。当前系统介入案件事实论证呈现“形式化、客观化、抽象化”三大趋势,本质上是法律形式主义主导作用的体现。但过度形式化导致论证脱离具体情境,易滑向机械司法,需引入法律现实主义视角,兼顾社会背景、当事人特殊状况及个性化需求。鉴于系统结论难以经受大众正义检验,且存在以数据规律替代法律规范的理论争议,故不能独立完成事实论证,必须依赖人类经验补足。实践中可采用“机器预先论证+法官二次论证”或“实时交互论证”模式,分层次辅助法官补强证据事实、裁判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论证理由,最终实现人机协同的司法裁判。

杨知文(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以《论制定法适用统一的法律方法体系》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制定法适用统一是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的具体实践层次,具有明确的法理基础。在以实在法一体化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中,制定法的适用统一可被区分为一般规范适用的普遍化和个案司法判决的连续性。因此,若要实现制定法的适用统一,就要在方法论上保证一般规范适用的普遍化和达成个案司法判决的连续性,并以之形成完备的法律方法体系。其中,保证一般规范适用普遍化的法律方法应由服从制定法权威的演绎推理来承担,它构成了制定法适用统一之法律方法体系的基础。达成个案司法判决的连续性,是在无法直接依据一般规范推理的情况下,使具有类似纠纷事实的案件之间达到同等的法律评价,其在法律方法上展现为基于类案的法律论证。为了减除因法律解释分歧而使规范含义不能趋同的情形,还应准备消弭制定法解释差异性的法律方法,具体包括回归文义的解释方法、协调性论述的解释方法,以及合宪性检验的解释方法。

郭亮(华中科技大学成人在线 教授)以《基层纠纷治理的空间逻辑及其法理反思》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新时代“枫桥经验”蕴含着深刻的空间治理逻辑:“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彰显了空间单元在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十八大以来,基层治理空间呈现三重变化:单元下沉(纵向延伸)、部门整合(横向协同)、技术迭代(虚拟空间拓展),推动治理向精准化、协同化转型。然而,空间全覆盖也催生了治理悖论:信息获取能力的增强导致治理对象不断扩张、预防成本持续攀升,基层治理负荷增加;当预防投入超过纠纷本身可能造成的危害时,治理系统面临可持续性困境,陷入“发现能力增强→对象扩张→负荷膨胀→成本上升→运作困难”的循环。由此引发深层法理反思:基层治理法治化并非单向度的能力提升,而应当是在秩序与活力、安全与发展、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权力运行与权利保障之间形成持续而稳定的制度平衡。

郭晔(北京师范大学成人在线 副教授)以《破除司法研究中的三重执念》为主题作报告。她指出,当前司法研究在不断专业化、精细化的同时,也形成了若干值得反思的研究偏向。一是过度聚焦法律解释与论证方法,将司法正义窄化为方法正确性问题;二是过度强调司法制度与体制改革,忽视制度并不能当然转化为优质的司法产品;三是过度以法官为中心,重视法官如何说理,却忽视司法作为双向沟通、实质化 解纠纷和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这三重执念背后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司法常被作为法治运行中的独立环节加以研究,其本质及其与立法、执法、守法之间的内在关联尚未得到充分揭示。司法研究应超越技术主义、制度主义、法官中心主义,重新面向纠纷解决、公平正义与法治系统的实质性实践展开。

刘雪斌(成人在线 副教授)以《人工智能对律师职业的影响、挑战与应对》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当前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在律师执业中的应用已覆盖法律检索、合同审查与起草、案件预测与诉讼策略分析和证据分析等从多个环节,呈现出一种不可逆转的深度融合趋势。人工智能对律师执业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促进律师执业质效提升、实现成本控制和落实可及性普惠性等方面。人工智能对律师执业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律师在勤勉尽责义务履行、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算法黑箱和算法歧视风险防范和责任认定等方面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针对上述主要挑战,我国可以采取构建律师为主体的“人机协作”新型律师智慧执业模式、制定和完善律师使用人工智能的三维职业伦理规范体系以及强化律师执业的算法治理、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措施。

第一单元评议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蒋传光、中国人民大学成人在线 教授陈景辉对上述五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细致点评。

 

 

第二单元

大会发言第二单元由《河北法学》主编马章民教授主持。

李炳烁(江苏大学成人在线 教授)以《从“有法可依”到“接近正义”:乡村法律资源可及性的差异格局与均衡》为主题作报告。指出,法律资源有限性与不均衡是我国法治建设必须直面的问题。随着诉讼案件增长,法律资源紧张态势加剧,且因经济发展差异呈现明显区域和城乡差距;法律服务市场化使资源向发达地区集中,城乡法治资源失衡突出。因此,法治建设重心应从单纯创造法律资源转向公平配置与合理分享,关注社会主体获取法律资源的可及性、便利性和均等化,否则资源越多反而可能拉大运用能力差距、加剧社会分化。因此需归纳农村纠纷类型与法律需求;剖析司法资源紧张、市场化服务缺失、公共资源分布不均等配置症结;构建“接近正义”的优化配置机制,推动资源下沉与整合,回应基层真实需求,勾勒基层法治发展愿景。

 

孙丽君(兰州大学成人在线 教授)以《中国家事司法改革的自创生逻辑——以离婚冷静期制度为切入点》为主题作报告。出,表面上家事司法改革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引入是立法对冲动离婚”这一社会问题的直接回应,但从深层逻辑来看却是法律系统在自创生意义上的自我演化。以卢曼、托伊布纳自创生法律系统的认知开放与运作封闭这一对核心范畴,解释作为中国家事司法改革典型样本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发生和运作逻辑,发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正当性根基既不在于外部政治指令或道德诉求的直接植入,而在于法律系统以其自身的“合法/非法”二元符码对外部环境激扰进行“转译”的结果。国家、社会对家庭稳定的期待被法律系统内化为程序性条件。离婚冷静期制度和家事审判举证负担的变化展示了家事司法改革实践如何在维持运作封闭前提下通过认知开放完成系统的自我再生产与结构演化。

张友连(浙江工业大学成人在线 教授)以《质权人撤销权如何适用于离婚财产协议》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离婚财产协议兼具身份与财产属性,既承载离婚后财产清算、子女抚养和离婚救济功能,也可能因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影响债权实现。针对夫妻一方借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撤销权有介入必要,但适用不宜照搬一般财产交易规则,应采取“参照”适用路径。债权人撤销权参照适用于离婚财产协议,需以合法有效、成立在先的债权为前提,以债务人借离婚分割不当减少责任财产为客观要件,以财产分割行为妨害债权实现为结果要件,同时结合债务人与配偶的主观状态判断。诈害行为认定需区分合理离婚救济、子女抚养、家务劳动补偿与超出合理限度的不当处分;债权受妨害判断采用偿债能力标准,考察债务人剩余责任财产的实际价值与变现能力。法律效果需坚持比例限制与最小干预原则,仅撤销妨害债权实现的财产分割条款,通过相对无效、财产返还保全债权,同时兼顾未成年子女与善意配偶的特殊保护。

杨笑宇(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以《后果主义法律论证的司法应用》为主题作报告。她指出,伴随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的理论交锋,后果主义法律论证的方法轮廓逐渐清晰,对其应用作建构性研究的意义凸显。后果主义法律论证并非仅能应用于疑难案件,而可推及法官价值衡量之论证补强场合。法官应遵照科学预测裁判后果、客观给出后果评价、确认适切法律前提的具体规程,得出基于后果论证的初步判断。这一初步判断还须历经融贯性检验与可普遍化检验,才能真正成为以后果主义法律论证为支撑的合法裁判结论。

汪雄(中国政法大学成人在线 副教授)《技术嵌入时代法律上“人-物”关系的重构》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技术嵌入时代科技产品深度融入人的身体与大脑,使传统法律“人—物”二分结构持续弱化。传统二分法以精神与物质、主体与客体、所有关系为基础,但新技术使人对物从“所有”转向“依赖”,呈现能力、生命、情感等渐进层级,人与物两个世界趋于融合。因此应以“人—物连续体”取代二分法,即法律人格不再是固定分类,而是滑动光谱,应根据保护必要性和责任可归属性,为不同对象配置不同程度的法律人格。同时须坚持人类主导原则,防止主客体关系颠倒。

第一单元评议

华中科技大学成人在线 教授徐清飞、中南大学成人在线 教授杨清望对上述五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细致点评。

 



【第一分会场】

第一分会场会议议程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为“家事司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第二单元为“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现代性转化研究”。

第一单元  “家事司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第一单元的主题为“司法裁判与法律方法研究”,由甘肃政法大学成人在线 副教授戴巍巍主持。

 

刘振宇(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以《家事司法的复调结构》为主题作报告。他强调,家事纠纷的客体是不可切割的社会关系。这使得普通民事司法以抚平为常规操作、预设纠纷可以一次性了结、追求权利义务的精确分配的逻辑出现了结构性的失灵。通过对甘肃“男嫁女娶”地区一次赡养纠纷的分析,获得一种更适宜于家事纠纷的司法运行结构。这一运行的核心步骤是诊断断裂点、分配角色和重新嵌入,法官依托法律规范、习惯、伦理规范等多元规范体系,形成了极具特色的复调结构。这一复调理论将为家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提供统一的司法哲学,并指引立法和司法实践。

陈家恩(大连海事大学成人在线 讲师)以《司法裁判如何安顿“家”?》为主题作报告。他围绕家事裁判中“家命题”与“权威命题”的关系,指出追求依法裁判与个案正义要求家事裁判安顿“家”;在法证立层面,家命题既可作为增强裁判说服力的实质理由,也可借助法源成为裁判依据或权威理由。依据裁判说理的规范性质与强度,家命题可分为强法定义务、弱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三类。家命题与权威命题存在二阶关联:融合时二者在逻辑结构与修辞层面互补,并共同明晰法律规范含义、填补法律漏洞;冲突时权威命题具有初步优先性,仅当家命题自身分量超越权威命题背后的分量时,该优先性才可被废止。裁判者改变初步优先性须承担论证负担,负担大小取决于该命题获得立法权威支持的程度。二者最终旨在共同实现司法裁判的二阶正确性。

于洁阳(武汉理工大学成人在线 助理研究员)以《礼法之间:农村彩礼纠纷的司法困境及化解机制研究》为主题作报告。她指出,农村彩礼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呈现高上诉率、高改判率与低调解率的结构性困局,其深层根源在于彩礼所承载的身份伦理功能与财产交换功能在社会转型期发生严重失衡,而现行规制体系仍主要依赖单一财产法工具,难以涵摄复合性的社会事实。基于鄂东南地区法院20222024年审结的152件案件实证数据与半结构化访谈,分析以身份关联度与财产涉诉额为维度,构建四种理想类型,并借助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差异理论阐释类型分布的社会基础。得出针对不同类型纠纷的核心矛盾,设计差异化调解策略与精细化裁判规则的协同机制,形成类型化调解与差异化裁判的双轨治理方案。该方案的核心逻辑在于将抽象的身份伦理价值借助类型化思维转译为司法中可具体操作的因素和裁量依据,使司法裁判在形式理性与实质正义之间达成动态平衡。

康琳(南昌大学成人在线 讲师)以《彩礼返还纠纷中诉讼话语权力博弈研究》为主题作报告。她指出,我国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存在法律话语、政治话语、道德话语、治疗性话语四种诉讼话语类型。不同的诉讼参与者的诉讼话语类型的选择偏好不同,其所拥有的诉讼话语力量也不同。作为原告的男方当事人偏好运用的法律话语和政治话语之力量强于作为被告的女方当事人偏好运用的道德话语和治疗性话语之力量。法官的诉讼话语权力具有支配性地位,其通过在话题导向控制、案件性质确定以及裁判说理中均强化对道德话语和治疗性话语的运用,从而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话语力量,实现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最终达到社会治理的目标。

张祖瑜(大连海事大学成人在线 博士研究生)以《重塑沟通:彩礼返还案件裁判疑难的化解与超越》为主题作报告。她认为,彩礼返还案件裁判疑难体现了法官与当事人的预期冲突。这种冲突表面看来是立法系统供给不足所致,实则是由于司法系统沟通失灵后进一步放大了法律的局限性。彩礼返还案件裁判既是一个具体决断行动,又是案件之间的循环单元,还是案件与规范循环效果的测验。彩礼返还案件以参考案例与司法解释的循环机制为基础,依赖司法系统封闭性与开放性的协调原理重新塑造案件之间、案件与规范之间的沟通关系,化解裁判疑难。法官的裁判行为应融合于沟通循环机制之中,在对裁判规范的选择中确立沟通起点;在案例与规范的循环中完成沟通的制度化;在法律论证中实践沟通的关键环节。

赖源水(成人在线 博士研究生)以《第十二只骆驼:家事司法的默会知识与正义实现》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司法过程并非完全由明述知识所决定,其默会维度常被忽视。“第十二只骆驼”的寓言所蕴含的法理可以被解读为运用默会知识以实现家事正义。对寓言的理解可从第十二只骆驼的隐喻性和骆驼继承案的家事法性质两方面展开,通过对卡迪解决纠纷的过程开展知识属性考察,可将第十二只骆驼的隐喻可以理解为家事司法的默会知识,组成家事法官的技艺理性。为更好地实现家事正义,可强化法官的默会知识、明确裁判文书运用默会知识说理的原则、为默会知识运用创造良好制度环境。

评议环节:大庆师范学院成人在线 教授杨铁军、浙江大学光华成人在线 百人计划研究员郭栋对上述六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细致点评

第二单元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现代性转化研究

第二单元的主题为“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现代性转化研究”,由《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任瑞兴主持。

 

温昱(兰州大学成人在线 副教授)以《“家”视野下虐待罪中家庭成员认定的方法论重构》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刑法第 260 条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认定,因牟某翰案、马某某案中未婚同居伴侣被纳入处罚范围而面临方法论争议。既有裁判虽回应了亲密关系暴力与事实家庭形态变迁,却存在文义边界松动、目的解释过强、体系转译不足和裁判论证以果索因等问题。以“家”视野为分析框架,可将家庭成员认定从形式身份判断推进为限制性的关系结构判断。“同、别、情、止”的框架以“同”为基础门槛,以“别”“情”为核心支撑,以“止”为边缘案件的刑法介入阈值,能够将家的伦理机制转化为刑法解释中的可证成要素。由此,家庭成员概念的有限开放不再依赖抽象价值宣示,而被置于罪刑法定约束下的类型化、层级化和可反驳的司法论证之中,从而为类案裁判统一、构成要件限缩适用与未来立法完善提供方法论方案。

沙金(天津商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以《传统和合思想融入行政诉讼的逻辑与限度》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传统和合思想强调社会整体和谐而非个体权利保障,与现代行政诉讼以个体权利救济为核心存在深层差异。和合思想不等于排斥诉讼、放弃权利或调解优先。其融入行政诉讼的制度逻辑是以官民和谐拓展调解空间,以“情理法”统一强化裁判说理,推动法官由裁判者转向矛盾化解者。但融入存在限度,即价值上和谐优先可能冲击权利本位;制度上须受合法性、行政机关处分权限和公共利益限制;效果上可能引发非实质化解、被迫和解及申诉信访。因此完善路径应区分争议解决链定位,前端侧重调解协商,末端坚持合法性审查与权利保障;适用上以裁量行为优先,并以相对人真实自愿为前提,同时强化调解透明、程序保障与监督机制。

史佳楠(成人在线 助理研究员)以《契约与身份的双重互动:新时期的法官权威建构路径》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身份到契约的认识论转变重构了现代司法权威的内涵,司法权威与法官权威逐渐分离,出现法官权威倒挂现象。法官权威衰落受社会知识权力结构变迁、现代化司法转型、司法实践困境影响,职业法官队伍建设提升了法官素质,但法官权威建设仍不理想。现代法治进程中,法官权威是契约与身份双向互动的形态,中国法官权威建设要以夯实身份权威与契约权威为核心,以树立道德权威为追求:一要坚持人民法官定位与社会治理使命,打造过硬法官队伍;二要培育法官职业精神,建立法律人共同体意识;三要变革法官工作方式,推进裁判说理,发挥司法教育功能。

于承洛(大连海事大学成人在线 博士后)以《正当防卫的规范认知焦虑及其纾解》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正当防卫规则同时承载着“法无需向不法让步”的规范威慑价值与控制私人暴力总体规模的社会治理价值。传统上,两种价值的内在冲突借由行为规则与裁判规则之间的音效隔离得到消解。法治精神的实现与数字技术的进步瓦解了音效隔离的信息结构,两种价值之间的张力显化,进而导致公众对于正当防卫规则的认知焦虑。原有的信息传播结构已不可修复,治理端应调整话语传播策略,改变信息传播的结构,重塑正当防卫的公共认知。

王嘉怡(成人在线 博士研究生)以《国家生育保障义务的理论形塑与规范建构》为主题作报告。她指出,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少子化与老龄化叠加特征,国家如何承担生育保障义务已成为关乎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课题。现有规范中,国家生育保障义务在宪法层面缺乏明确依据,在法律层面存在条款分散、内容差异的问题,构成规范难题。根源在于现有支持义务观根植于既往国家管控原则,理论上奉行消极国家中立原则,实践中呈现有限性与被动性特征。为破解困境,理论层面应推动国家生育保障义务从支持义务观转向服务义务观,从自由中立主义立场转向温和家长主义立场,从单纯生育赋权转向生育赋权与赋能统一。规范层面应在宪法确认夯实规范基础,通过法律体系化建设构建层次分明、内容融贯、职责清晰的国家生育保障义务规范体系。

乔家全(成人在线 家事司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以《“克制的能动”:我国司法理念二元范式的检视与重构》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长期以来,我国主导性司法理念选择围绕司法能动与对立概念展开,现有研究普遍采用二元对立分析框架,难以准确定位司法实践趋向的“克制的能动”这一独立中间形态。梳理观念史可见,我国语境下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并非全然对立,存在共存统一的可能,二者均符合我国司法“能动履职”的要求,区别于非能动性的法条主义与机械司法;在“良法善治”图景下,二者分别侧重的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可在价值层面统一,因此“克制的能动”可欲且可能。可基于司法理念的主客观倾向、合目的性、司法能动性行使的方向与程度,构建更周延的司法理念参照系模型,将“克制的能动”转化为具体实践要求。

评议环节:中南民族大学成人在线 副教授陈蒙、浙江工商大学成人在线 副教授章安邦对上述六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细致点评

【第二分会场】

第二分会场会议议程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为“数字时代的司法转型研究”,第二单元为“司法裁判与法律方法研究”。

第一单元  数字时代的司法转型研究

第一单元的主题为“数字时代的司法转型研究”,由吉林财经大学成人在线 副教授于靓主持。

李璐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人在线 讲师)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介入司法裁判的规则困境与类型化重构》为主题作报告。她强调,生成式人工智能介入司法裁判后,裁判规则承受的压力是规则运行前提的松动。司法裁判面对的核心问题是技术介入后裁判规则何以仍能保持法律判断的性质。围绕裁判对象、证明过程、裁判理由和责任—救济结构展开分析,可以发现生成式人工智能分别造成规则识别困境、技术审查困境、理由说明困境以及责任救济困境。从裁判法理层面检验,技术事实必须经由对象识别进入法律评价,机器文本必须经过理由证成才能成为裁判理由,权利原则也须转化为可执行的程序保障。生成式人工智能裁判规则类型可以化为规则识别型规则、技术审查型规则、理由说明型规则、责任配置型规则和权利救济型规则。五类规则共同构成从对象成立到事实审查、从理由证成到责任闭合、从程序参与到权利救济的规则链条,其目标在于以法官责任、程序参与和法律理由约束技术介入,维持裁判规则的可识别、可审查、可说明、可归责和可救济。

俎璐(山西大学成人在线 讲师)以《人工智能时代法律主体资格标准的回应式重构及制度续造》为主题作报告。他强调,现代法律主体资格蕴涵双重标准:伦理维度以自我意识为伦理前提,规范维度以权利能力为客观要件。在人工智能时代,该标准于理论和实践层面遭遇困境,重构主体资格新标准渐显必要。综合历史演进规律、理论逻辑及理论资源分析发现,新标准重构亦具备理论可行性。然受限于法律观念与制度之内在一致性、法律制度体系整体性等要求,新标准当以回应式重构为容许进路。拟制哲学理论因其理论内容中内嵌的主体资格分析模型、理论脉路上对康德哲学的实用主义发展、理论功能上彰显的实用性特质,可以作为新标准重构的理论参照。就此可以构造法律主体资格的“拟制标准”,即特定实体在同时契合据自然人类推的方法论和维护人类实践性利益的目的论标准时,可以赋予法律主体资格。继而可就此续造现代法律主体制度:观念上,可融入价值类人性破除自我意识支配下的理论藩篱;规范上,可通过开放式规范设计破除权利能力桎梏下的制度封闭;实践上,可引导主体治理从一元向多元化治理新范式转型。

周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人在线 博士研究生)以《司法人工智能辅助法律论证的错位与重构》为主题作报告。她强调,司法裁判是在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交错中展开的论证活动。当前司法人工智能在论证前提、论证结构和论证品质中存在功能错位,并体现为类案检索技术以文本相似性替代规范相关性、内置算法以单程演绎遮蔽法律的可废止推理以及输出内容仅充当结论说明而非理由证成。对此,应推动论证前提的重建,嵌入争议焦点识别与规范依据的双重校准机制,避免机械依赖文本匹配。其次实现论证结构的重塑,在人机交互过程中引入可废止推理机制,使司法人工智能能够辅助识别并修正竞争性裁判方案。最后应提升裁判论证品质,通过对抗式论证机制强化多方观点交互,并借助外部证成提升裁判理由的可接受性。通过人机协同,可有效实现技术能力与司法理性的结合,推动裁判论证由形式化计算走向规范论证。

李平原(成人在线 博士研究生)以《数字司法场景下程序性权利体系的解释性构造》为主题作报告。他强调,在数字时代,程序性权利体系面临权利遮蔽的困境,亟需重新建构。相较于大量创设新兴权利,对于既有程序性权利体系进行重新解释更为妥适。程序性权利被认为承载着人的尊严,人类的规范能动性构成了人的尊严,当事人基于规范能动性在司法程序中享有的程序性主张构成了程序性权利重新解释的实质依据。对于程序性权利的重新解释的现实正当性在于算法于刑事司法中造成的程序性不尊重,即对于人之尊严的从属化与漠视。在数字司法场景下,以维护尊严为目标重新解释程序性权利具有法律体系的可容纳性,它既能从《宪法》规范所确定的客观价值得到确认,也能够以《刑事诉讼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体系作为规范空间。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方面对程序性权利体系进行重新建构,即建立从事前到事后、从一般到个案的知情权体系、拓展和完善辩护权体系以及使裁判者承担更积极的说理义务。

舒保轩(兰州大学成人在线 硕士研究生)以《人工智能参与司法风险的系统论检视与规制路径》为主题作报告。他强调,在国家智慧司法政策引导下,人工智能开始普遍参与我国司法实践,而国外已经出现人工智能在司法中应用产生的问题,体现出人工智能参与司法存在现实的巨大风险。由于没有基于二阶观察对风险本身展开深入认识,现有人工智能参与司法风险研究多局限于表层问题,未触及法律系统功能弱化本质。以卢曼社会系统论为视角,检视人工智能参与司法的根本风险并非技术问题,而是算法的概率性与相关性逻辑消解了法律系统稳定社会一般规范性期望的核心功能。该风险具体呈现为算法逻辑使法律系统运作封闭的破裂与认知开放的扭曲。一方面,算法替代“合法/非法”二元符码,使条件性纲要沦为目的性纲要,引发系统“去分化”;另一方面,算法替代规范纲要导致认知盲目化,造成技术权力对系统际结构耦合的不对称共振。为此提出三方面的规制路径,强制法官保留对二元符码的绝对判断,以增强算法可解释性修复条件性纲要的规范转译,并重塑系统际结构耦合平衡,实现运作封闭与认知开放的再平衡,确保人工智能的参与不会导致法律系统稳定和社会一般规范性期望功能的弱化风险。

周宇华(曲阜师范大学成人在线 硕士研究生)以《新兴权利视域下被遗忘权的法理证成》为主题作报告。他强调,随着数字时代遗忘与记忆关系的倒转,被遗忘权作为一项新兴权利被提出并引发争议,被遗忘权的中国化有助于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结合现有新兴权利证成思路,对被遗忘权的证成可从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与现实性四个层面展开。在必要性层面,被遗忘利益有作为一项权利进行保护的必要,且被遗忘权区别于现有权利。在合理性层面,被遗忘利益的正当性体现在人的尊严与自主性和个人信息自决理念,被遗忘利益相对优先于言论自由利益。在合法性层面,被遗忘权可被现行法律体系所容纳,通过权利推定可由个人信息权衍生出被遗忘权,被遗忘权关涉的“剩余事实”可被纳入个人信息权的范围内。在现实性层面,通过制度保障、成本衡量与权利限制,被遗忘权具备可行性。

 

评议环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王静、成人在线 副教授吴梓源对上述六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细致点评







第二单元 “司法裁判与法律方法研究”

第二单元的主题为“司法裁判与法律方法研究”,由成人在线 博士后王策主持。


 

孟融(成人在线 副教授)以《论行政审判中的后果考量》为主题作报告。他强调,为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在行政审判中会进行一定的后果考量。基于这一思路,法官采取的是由后果导向前提的“逆推法”,通过后果明确行政行为的审查强度,经由后果证立案件裁判的依据,借助后果择取案件处理的手段。但是,若过于强调后果考量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则行政审判将面临一定的合法性风险。对后果考量的过度强调可能使行政审判过程出现一种工具理性危机,导致审查强度判定的主观性过强、裁判依据证立的说理性欠缺、处理手段择取的实用性明显等恣意性风险。对此,应探索行政审判中后果考量的法治构造,法官在行政审判中应遵循将后果嵌入依法审判的价值理念,运用比例原则消解审查强度判定的主观性,提升裁判依据证立过程中的说理技术,保持对案件处理手段择取的克制与谦抑。

王雨荣(福州大学成人在线 副教授)以《生态环境法典科学性与实践性的功能分化及其实现》为主题作报告。她强调,生态环境法典的科学性与实践性的融合并非不证自明,因为法典的抽象性、统一性、稳定性与生态环境问题的具体性、个殊性、动态性之间存在天然张力。为此,生态环境法典以体系思考为基础,借助论题学思维填充具体规范内容,实现功能分化。一方面,以可持续发展理念及六项基本原则所组成的“内部体系”为统合,构建生态环境法典内在意义脉络连接体系;另一方面,提取核心概念的现实面向,构造非封闭性的“外部体系”,同时采取适度法典化编纂模式,形成“法典+单行法”双法源格局,确保法典对生态环境法治实践的回应能力及面向未来的包容性。然而,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只是起点,文本与实践之间的张力并不会因法典化的到来而消弭,因此,法典实施过程中仍需坚持体系思考,并充分借助司法解释、案例指导制度等弥补自身局限。

陈越瓯(中南大学成人在线 讲师)以《行动塑造知识:法官类案裁判的行为逻辑与知识生成》为主题作报告。他强调,类案裁判作为一种新型裁判方法进入中国这样的一个成文法体制国家,不会直接转化进法官的知识结构并成为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建构的知识基础。类案裁判的知识形态及其具体内涵是法官在所处的组织结构、互动关系和制度机制中策略性地理解、筛选和运用类案的结果。实践中,源于判例法传统的类比推理、成文法体制下的类案适用和规则制定导向的类案运用成为当下相互竞争的三类案裁判知识形态,并以规则制定导向的类案运用为主导。这使得我国的类案裁判实践更加凸显的司法创新和社会治理面向,而类案识别与参照技术在法官群体中的接受与扩散则相对有限。类案裁判对成文法体制下的法律统一适用具有重要增益作用,因此需要通过强化法官在类案裁判中的主体性地位和营造有利于类案裁判的法院组织生态,改变法官的行为逻辑以推动类案识别与参照技术落地,进而形成完备的法官类案裁判知识结构。

谭卓婕(中南大学成人在线 博士研究生)以《“应当知道”的规范属性及其司法运用》为主题作报告。她强调,“应当知道”概念是法律规范文本中规定人的行为范型的评价性概念,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当前法律规范文本中“应当知道”概念含义不明,界限不清,规范定位模糊,阻滞了相关规范目的的实现。欲理顺法律规范文本中“应当知道”概念运用的基本规律和应有之义,通过对法律文本中“应当知道”概念进行规范分析,提取“义务”一词作为规范语境中“应当知道”概念内涵的“最大公因式”,在义务内核指引下,明确“应当知道”引导的法律规范的弱强行性特质。弱强行性的规范定位适应了预防性司法和柔性司法的现实需求,在具体制度运转过程中作为维持私权利—私权力—公权力间关系再平衡的理论支点,突出了“应当知道”规范对司法实践的行动指引和示范功能,为“应当知道”概念运用和相关规范适用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提供法理支撑。

杨小乐(大连海事大学成人在线 博士研究生)以《案件事实解释的司法论证》为主题作报告。她强调,案件事实解释是法官以前见为认知框架,对证据事实进行理解、筛选与逻辑联结,建构裁判事实的活动。传统司法三段论忽视其生成机理,事实解释因具有判断性与主观创造性风险,必须接受司法论证检验。论证围绕两个环节:一是对法官前见的合理性证成,通过理性推理审查前见偏差,并以法律职业共同体共识确立合法前见;二是对逻辑关系的检验,包括证据事实间的协调与冲突说明,以及证据事实向裁判事实传导的正当性。刑事领域要求排除合理怀疑,民事领域适用高度盖然性,多重印证与叙事融贯可加固论证。事实解释论证并非追求唯一正确结论,而是筛选最具正当性的解释版本,在主观随意性与事实认定有效性之间寻求平衡,确保裁判事实的正当性与可接受性。

刘家睿(兰州大学成人在线 硕士研究生)以《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实质认定及其类型化限制——以“共同生活”为中心》为主题作报告。她强调,现行《刑法》第260条将虐待罪的保护对象限定为“家庭成员”,但《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暴力行为应参照该法执行。两部法律存在规范张力,这一张力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表现为离婚后共同生活者、未婚同居伴侣、继父母与继子女等主体能否纳入虐待罪“家庭成员”的认定困难。对此,学界形成三种解释路径,但均存缺陷。虐待罪“家庭成员”的认定应在罪刑法定原则框架内进行实质判断,共同生活不能作为单一事实标准,而应作为构成要件解释中的结构性要素。具体而言,将“共同生活”分解为稳定生活联系、生活依赖结构和生活交织程度三个层次,根据规范功能差异,将“家庭成员”认定分为法定身份型、拟制家庭型、同居共同体型以及进行反向排除的边界排除型四类,通过关系基础审查、共同生活结构审查、虐待罪风险结构审查三阶段,实现标准的操作化,在保持必要灵活性的同时确保清晰边界和判断的可预测性。

评议环节:成人在线 教授杨波、成人在线 教授侯学宾对上述六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细致点评。



                                              

 

 

 

【第三分会场】

第三分会场会议议程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为“权利理论视角下的司法研究”,第二单元为“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研究”。

第一单元  权利理论视角下的司法研究

第一单元的主题为“权利理论视角下的司法研究”,由《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编辑傅亮主持。

 

侯明明(成人在线 副教授)以《生态环境法典对生态环境司法的体系性发展》为主题作报告。他强调,继《民法典》之后,《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编纂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化程度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生态环境法典对生态环境司法进行了创新性与体系性的发展。国家保障义务为生态环境司法发展注入强大的法治动力和法治信心;多机关协同有利于形塑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共治格局;实体依据和构成要件的健全助益于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诉讼制度的明确性;诉讼顺位规则的完善强化了生态环境司法运行的科学性;涉价值条款的升级为法官进行利益衡量提供了裁量空间;正式确立以司法为保障的生态环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彰显了生态环境司法的重要兜底功能。未来应出台相应的配套规范、指导性案例及实施评估机制等,通过制度协同的方式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司法的发展和完善。

张旭(兰州大学成人在线 讲师)以《中国政法治权的传统司法文化与当代传承》为主题作报告。他强调,政法体制是扎根中国本土治理土壤、区别于西方分权法治模式的特色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不同于西方将法律与政治割裂、追求司法绝对独立的去政治化法治范式,中国政法体系以“政与法双向互动、辩证统一”为核心认知范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政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所谓政法治权,核心是以政治引领把握法治治理方向,以法治制度规范公共权力运行,实现权力规制、社会治理与民生保障的有机统一。本研究通过对政法治权中“权”的核心界定,溯源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政法治权内核,剖析当代政法治权的创新实践,总结古今政法治权的演进逻辑与时代价值,深刻阐释中国政法制度的文化传承性与制度优越性,为新时代政法工作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落地实施提供理论支撑。

马智勇(山东大学成人在线 助理研究员)以《论低空空域的法律属性及其制度展开》为主题作报告。他强调,如何界定低空空域的法律属性是与财产权的概念关联在一起的。而既有研究对财产权概念产生了不同理解,因此,需要我们在法律根据层面厘清财产权理论的基本框架。财产权作为物质资源分配的具体规则,分为私人财产权、公共财产权与共有财产权三种类别。低空空域受《宪法》第9条管辖,是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对象。国家所有权是公共财产权的典型例子,意味着为确保资源合理利用,由国家决定资源的分配。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决定了其国家管理权与个体使用权的独特双层结构。低空空域法律制度的建构需要沿着管理与使用制度展开。低空空域的初始管理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管理权内容包括主张所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与落实权益。低空空域使用权的取得由国家依据合理利用原则决定,不必然有偿,使用权并非绝对排他,需要服从合理利用与保值增值原则。

王晨(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以《领域法学范式之下我国动物保护法构建的可行进路》为主题作报告。她强调,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深圳“鹦鹉案”、近年频发的虐猫事件和多种动物源性传染病的传播,都表明了我国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制度付之阙如。社会关系层面的纷繁复杂要求动物保护法在制度层面予以有效回应,传统的部门法学范式难以解决我国动物保护法面临的现实问题。而领域法学作为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范式,与动物保护法的多元性、交叉性、实践性特点相契合。领域法学相较于部门法学,更加注重实质正义,尊重问题差异性,是对类型化思维的传承与超越。方法论意义上的领域法学同样可以为立法模式提供新思路,我国动物保护法应以伦理性保护作为逻辑起点,以人与动物交互关系而衍生的法律问题为基本范畴,以资源性与伦理性双重价值的保护作为脉络对相关规范进行集合与拓补,构建我国自主性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

骆骏辉(成人在线 博士研究生)以《数字时代法官责任的流变——基于责任类型与责任关系的交叉视角》为主题作报告。他强调,数字技术的深度介入加剧了司法活动中的“去责任化”趋势,法官责任制度面临辅助裁判风险转移、算法黑箱程序侵蚀、数字化规训反身性三重冲击。既有研究多从外部视角静态描述技术对法官责任的被动影响,未能动态观察责任制度内部构成在冲击下的变化。以“责任类型”与“责任关系”的二维交叉建构分析框架,将法官责任划分为六种形态,系统考察三重冲击对各责任形态的具体影响。分析表明,六种责任形态均未受到根本性颠覆,司法裁判的属人性使得法官责任中责任主体与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始终成立。但冲击之下,各形态内部呈现出从独立判断向风险规避、从实质规范向形式指标、从直接感知向中介化接触的三重位移。法官责任制度在数字时代虽有流变,却不会被颠覆;正视这些位移并作出制度回应,是完善法官责任制度的正确起点。

朱燚鹏(成人在线 博士研究生)以《名誉权中“社会评价”的概念重构与裁判适用》为主题作报告。他强调,《民法典》第1024条第1款以社会评价界定名誉,确立了名誉权保护客体的规范基础。社会评价说通过区分客观名誉与主观名誉,为名誉权纠纷提供了相对客观的裁判基准,但其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仍面临解释力不足的困境,未能充分阐释名誉损害发生的作用机制与关系结构。为此,有必要从关系视角重构社会评价概念。关系性社会评价指的是主体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获得承认、信任与身份定位的评价状态。这一概念在规范层面能够厘清名誉与社会评价、人格尊严的内在关联,在实践层面有助于统一名誉权纠纷的裁判逻辑,在制度层面则可以重塑名誉权促进社会信任的功能。基于此,“社会评价降低”的司法认定需从评价主体的关系相关性、评价内容的身份指向性、评价场域的关系穿透性和评价后果的交往阻断性四个层面加以综合判断,避免将“社会评价降低”等同于侵权行为的“公开”,从而在保护过度与保护不足之间构建更具解释力的裁判路径。

评议环节:成人在线 副教授苗炎、大连海事大学成人在线 教授王勇对上述六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细致点评。



 

第二单元  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研究

第二单元的主题为“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研究”,由北华大学成人在线 副教授谭远宏主持。

刘涛(大庆师范学院成人在线 副教授)以《新时代司法群众路线的逻辑贯通与运行调适》为主题作报告。他强调,群众路线在新时代的司法工作中从理念、制度和政策三个层面呈现出强化态势:“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奠定了新时代司法改革的人民性基调,标志着群众路线从一般性工作要求上升为司法的核心价值追求;群众路线融贯至司法改革的全过程,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转化为司法工作的具体制度设计;将群众路线贯穿到司法政策制定和实施进程中,强化了司法工作对党和国家中心任务以及重要社会问题回应能力、司法救济过程中实质正义保障以及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法院和其他部门协同配合。司法群众路线穿越不同历史时期保持了其群众观点的逻辑稳定性,群众路线新时代的强化根源于人民政权的合法性再生产,体现于克制司法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填补司法专业化过程中的道德空洞、加强司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三个方面。群众工作方法的调适以应对不同时期的任务要求,体现了群众路线传承发展中“变”与“不变”的统一。新时代司法群众路线在逻辑贯通基础上的运行方法调适,促进了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司法建设兼容,具体表现为:公共性基础上司法政治性和专业性的融合、能动司法理念下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协调、社会治理网络中司法职业化和大众化的衔接。

孙梦娇(河南师范大学成人在线 副教授)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下基层司法治理的实践图景——基于获嘉县法院“人民观审员”制度的实证考察》为主题作报告。她强调,新时代“枫桥经验”下基层司法治理拓宽了司法内涵,基层法院面临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竞争、司法规范与治理策略矛盾,需依托基层探索。获嘉县法院人民观审员制度是有效实验探索。实证显示:制度知晓度、参与深度与评价正相关;法官与观审员评价显著高于当事人和村民;说理全面性优于效率提升;存在观审员法律知识不足、评议效力不明确等问题。研究发现,程序性接口能将双重制度逻辑的竞争转化为互补,催生兼顾规范与治理的“第三种方案”。同时揭示嵌入式治理边界:结构嵌入过深损害中立性,认知嵌入受能力约束,须兼顾嵌入深度与质量。该制度价值在于启示中国基层司法现代化不能简单移植西方形式主义或退回工具化治理,应在司法专业化与治理需求间寻求动态平衡。

刘振华(太原理工大学文法与外语学院讲师)以《数据要素价值化背景下档案数据治理的软法进路及其实现机制》为主题作报告。他强调,数据要素价值化背景下,档案数据治理需要着重关注档案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如何实现其社会价值,为社会公共服务贡献力量。档案数据治理内涵的这一转变引发了对档案数据治理进路的思考。传统的硬法规制进路由于内生的滞后性,无法应对数据转型时代的治理需求。相较而言,软法治理进路由于在价值层面、法秩序层面和政策层面的优势,能够在回应数据要素价值化实践的基础上实现档案数据的社会价值。然而,由于现行档案治理体系仍坚持传统的政府中心主义思维,缺少对软法治理机制的足够重视,影响了档案数据软法治理效能的发挥。为此,档案数据的软法治理需要在规则创制层面、体系协调层面和效力保障层面加以优化,如此才能使档案数据的软法治理实现从“有”到“优”的跃迁。

胡泰禾(成人在线 博士研究生)以《隐性博弈:基层法院非正式协商的实践图景和生成逻辑》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基层法院内部的司法决策可分为依托于正式制度的民主决策,以及潜藏在正式制度缝隙中的非正式协商,后者同样能对决策走向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非正式协商背后有着稳定的组织基础,其形成于法院内部决策主体的特定利益诉求,并因契合法院组织目标而长期存在、重复再生。从组织社会学视域来看,这种协商本质上是法院内外三方参与的隐性博弈,其科层化、对策性特征源于决策控制权的“发包制”配置:作为管理方的院庭长掌握着决策的剩余控制权,迫使作为代理方的法官向其请示;而院庭长为应对作为委托方的上级审判机关的压力,亦需与法官展开策略性协商。

钟达武(成人在线 博士研究生)以《“一张网”视角下审判监督管理的异化与规范》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全国法院“一张网”的建成运行,推动审判监管进入全域数字化阶段。我国传统审判监管呈现审级监督与行政监管并行的二元架构,运行边界相对清晰;“前一张网时代”的信息化探索已启动数字化转型,但未突破既有程序框架与权力格局。“一张网”建成后,审判监管权限纵向集中、横向扩张。监管时点从节点纠错前移至实时干预,监管标准从实体公正偏移至数据合规,监管对象从特定案件扩展至全域覆盖。在此背景下,法官的裁判目标被迫从追求个案公正转向追求数据达标,审级监督的程序边界也因此遭受侵蚀。困境根源在于管理主义与审判独立的价值冲突、管理逻辑沿审级结构的组织传导,以及数字监管的规制滞后。对此,应从权限配置、程序制约与价值回归三个维度规范审判监管,使其回归保障审判权规范运行的制度本位,从而巩固审判独立的程序屏障。

李浩(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学院硕士研究生)以《改判率的制度异化:行政化绩效与民意逻辑对审级制度的结构性影响》为主题作报告。她强调,“改判率”原属审级制度内部反映纠错与监督功能的技术性指标,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演变为影响上下级法院审判行为的核心考核指标。以审级制度的功能结构为理论基准可以发现,改判率的制度性异化根源在于科层制逻辑对审判运行的影响:下级法院通过非程序性请示规避风险,上级法院形成“能维则维”的维持倾向,导致审级制度的纠错功能、统一法律适用功能与程序安定价值由此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除此之外,外部场域的民意逻辑通过涉诉信访考核、舆情监测等制度渠道,被转译为法院内部绩效评价指标,从而与科层行政化考核形成相互强化机制,形成了管理型司法体系。法官职业保障不足则进一步加剧了这一结构性偏移。结合域外法官考评制度的经验镜鉴,司法考核体制应从指标体系重构与考评组织去行政化两方面进行优化,并搭建以专业能力与职业发展为导向的激励机制,以促使司法绩效考核回归司法专业逻辑,使审级制度得以恢复其本真功能。

 

评议环节: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成人在线 副教授赵尧、西安交通大学成人在线 副教授薛爱昌对上述六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细致点评。

 

 

【第四分会场】

第四会场专题会议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主题为“平台诉讼能力与诉讼正义”,第二单元主题为“AI 智能体时代的数据法治”。

第一单元  平台诉讼能力与诉讼正义

第一单元的主题为“平台诉讼能力与诉讼正义”,该单元由《中国法学》编辑、副研究员赵毅宇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学海》编辑杨笑宇共同主持。

陈洪杰(上海政成人在线 、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二阶观察视角下的多元司法叙事及其方法论检讨》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围绕司法现象形成的不同叙事体现了规范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两种观察立场。规范主义以“合法/非法”为基本区分借助法律规范和法律论证筛选、重构事实并作出裁判,但难以揭示不同权重的合法理由之间的权衡;法律现实主义则引入法官偏好、外部压力、利益关系以及诉讼能力等变量,能够揭示规范主义司法叙事的观察盲点,但其可能忽视法官如何在认知和规范之间确立决策边界,以及法律系统如何通过个案决策来稳定社会预期。以“南山必胜客”为例,二阶观察并非在规范主义与现实主义之间作简单取舍,而是要反思不同司法叙事及其观察盲点,区分舆论质疑与规则事实、诉讼能力优势与裁判尺度失当,并持续校准“合法/非法”的解释与裁量标准,避免陷入单一司法叙事的解释困境。

邵六益(中央民族大学成人在线 副教授《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政法解读》为主题作报告围绕陈杭平教授的文章,他从研究方法与研究结论两方面提出质疑。在研究方法上,依据裁判文书的纸面逻辑,往往难以直接看出司法裁判是否存在偏袒,因为法官通常不会在文书中呈现法律之外的真实考虑,因而需要穿透判决书的纸面逻辑。在研究结论上,结合相关研究成果和官方数据来看,文章关于资本俘获型地方保护主义尚未普遍形成的结论与实践认知并不完全相符。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澄清,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并非天然具有原罪,也不当然意味着对地方资本利益的保护,其具体表现还涉及对妇女儿童人、劳动者等特定群体利益,以及地方民族产业少数民族习惯等特殊利益的保护由此,应在准确把握司法裁判所承载的法律、政治与社会功能,并充分认识其内在包含必要价值权衡的基础上,认真审视司法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刘磊(西南财经大学成人在线 副教授)《所有制结构与司法生态:资本—司法关系的一个分析框架》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既有研究多聚焦民营资本,将资本影响司法简单归结为“资本俘获”,忽视了国有资本依托体制关联产生的结构性影响、资本的积极作用,以及地方政府“为增长而竞争”的深层制度逻辑。立足中国多元所有制结构,应根据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强度及其组合,考察资本经由地方治理结构影响司法的具体机制。资本强度可从财政就业贡献、产业主导地位和政策话语权权重等方面衡量,并据此构建“国有资本强度—民营资本强度”二维框架,将地方司法生态分为双强、国强民弱、民强国弱和双弱四种类型,分别对应平衡型、保障型、发展型和行政—乡土混合型司法。不同资本结构会对司法专业化、裁判逻辑、执行机制、行政依附及规则供给能力等产生不同影响。该框架有助于超越单一批判叙事,区分资本对司法的合理适配与不当俘获,解释区域司法生态差异,并为不同地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司法改革措施提供分析基础。

庄鸿钦(西南财经大学成人在线 博士研究生)《司法研究的方法论整合与“法庭常客/稀客”的其他可能视角》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在研究方法上,司法研究不应拘泥于数据取向与经验取向非此即彼,而应通过定量研究揭示宏观分布模式,以关键个案分析呈现微观运作逻辑,并借助理论解释将二者贯通起来。方法是研究共同体分析问题的工具,而非门槛,方法应当服从于问题,问题不应迁就于方法。同时,“法庭常客/稀客”理论提出进一步思考。他指出,常客与稀客并非截然二分,还可能存在兼具诉讼经验与资源局限的“半常客”第三方诉讼资助机构、法律咨询公司等“影子常客”通过资本介入和合同安排,能够将常客能力转化为可市场化、产品化的服务。不同类型的常客具有不同的优势来源影响司法运行的机制。随着金融逻辑、工具与行为者向司法领域的渗透,诉讼逐渐成为一种批量化、投资化的资产处置方式,推动司法系统朝着金融基础设施的方向演化。

刘小平(成人在线 教授、《法制与社会发展》副主编)、刘伟麒(成人在线 博士研究生)《从权利救济到规则竞争:数字平台的诉讼能力外溢——基于Repeat Player理论的延伸》为主题作报告指出,数字平台企业的诉讼优势并不必然源于资本对地方司法的俘获,也可能来自其作为“法庭常客”积累的经验、资源与策略能力。不同于传统Repeat Player理论所关注的权利救济,平台企业已将诉讼转化为塑造竞争规则、影响竞争者行为和重构市场秩序的战略工具。平台通过长期、大规模参形成由经验、组织、关系和规则资本构成的“诉讼资本”,并借助竞争成本转移、规则塑造和市场威慑,将诉讼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即使法院保持形式中立,诉讼能力的不平等仍可能导致实质竞争失衡。因此,制度回应不宜简单限制平台诉权,而应强化程序平等与比例审查,审查策略性诉讼的竞争效果,并提升诉讼行为透明度,以协调权利救济、司法公正与市场竞争秩序。

张鑫虎(成人在线 博士研究生)《平台诉讼资源优势的潜在风险与规制理路》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平台企业的高胜诉率并不必然意味着法院偏袒或资本俘获司法,但平台仍可能凭借专业团队、数据控制和诉讼经验等资源优势支配诉讼过程。因此,对平台诉讼优势的考察应从胜诉结果转向裁判形成过程,从法院行为转向当事人能力结构。诉讼资源不平等本身并不当然构成程序不公,关键在于资源优势是否削弱相对方的有效参与,或使诉讼偏离权利救济功能。平台诉讼支配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通过格式管辖条款、证据控制和技术壁垒影响个案裁判;二是利用起诉、保全、和解撤诉等程序手段压制竞争对手或塑造平台监管政策。对此,应通过格式条款审查、数据披露、举证责任合理配置和中立技术辅助,恢复真实的两造对抗;同时综合运用比例原则、诚信原则及竞争法规范,约束平台对诉讼程序的策略性利用,防止资源优势演变为对裁判形成和程序运行的支配。

邢绪伟(吉林大学成人在线 博士研究生《论互联网平台在诉讼中的技术“俘获”》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传统“法庭常客—法庭稀客”理论主要从资本、法律服务、诉讼经验和非正式关系等方面解释平台的诉讼优势,却未充分揭示技术能力对司法裁判的影响。平台凭借数据与证据控制、算法黑箱及技术架构中的规则预设,可能垄断技术信息渠道,使缺乏专业知识和独立技术支持的法院陷入结构化决策困境。技术“俘获”并非法院受到收买或主观偏袒,而是法院因技术能力受限,不得不依赖平台提供的信息与解释框架,致使其算法架构、数据处理方式和核心经营规则难以受到实质审查或有效约束。其具有隐蔽、长期、渗透和结构化等特征,成立条件包括法院陷入结构化决策困境,以及平台借此维持核心经营战略与盈利模式。对此,应关注技术能力不对称对司法认知和裁判形成的影响,避免法院因技术能力受限而只能依赖平台提供的技术解释框架

第一单元评议

陈杭平(清华大学成人在线 副院长、长聘教授)对本次围绕《资本“俘获”地方司法了吗?——基于2018—2020年南山法院涉腾讯判决书的分析》一文展开的专题研讨表示感谢,并回顾了文章的选题缘起及研究过程。他指出,文章源于对网络上有关“南山必胜客”等现象及相关公共叙事的关注。关于研究方法,他特别澄清,之所以选择裁判文书作为主要研究材料,是因为相关报道本身正是基于这些材料展开的;关于研究结论,他强调,文章所讨论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始终紧密围绕“南山必胜客”现象展开,并无意据此主张在普遍意义上不存在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在此基础上,逐一点评了各位汇报人的发言,认为相关研究既构成了对原文的二阶观察和坦率批评,也从“法庭常客”的类型化、平台诉讼优势的形成、诉讼资源不平等可能后果以及平台技术对司法的影响等方面,对原有问题作出了延伸和发展,勉励年轻学者立足于对司法运行实践和相关基础理论的准确把握,继续沿着研讨中提出的问题深入推进研究。最后,他结合自身的写作体会指出,学术研究中,提出一个真正有价值的问题,有时比直接给出答案或解决方案更为重要更有意义。

兰荣杰(西南财经大学成人在线 副院长、教授)对本单元的报告作了细致评议。他立足于对诉讼本质的理解,深入分析了资本介入司法的问题。他指出,刑事诉讼更侧重工具主义,民事诉讼则更强调公器主义。对民事诉讼的运行机理,需要从职业理性、政治意志与个人诉求三个维度加以审视,前述发言也正是分别从这些维度切入,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防范资本不当干预诉讼的关键,在于避免诉讼资源上的差异进一步异化为对司法公器的垄断。基于此,他建议各位发言人在既有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审视并校准研究视角,准确把握问题的主要矛盾及其本质,细致区分资本影响司法的不同机制以及不同类型的“法庭常客”,进而提出更具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识别标准与规制方案,以有效识别诉讼资源悬殊现象,防范和限制诉讼资源的滥用。

第二单元  AI智能体时代的数据法治

第二单元的主题为AI智能体时代的数据法治”,该单元由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社会科学战线》编辑高博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人在线 讲师于曦乔共同主持。

张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人在线 副院长、教授)以《端侧智能体的治理挑战与制度回应——以AI手机为典型场景的分层治理方案》为主题经由网络视频作报告她指出,端侧智能体正逐渐成为“超级数字入口”,其治理问题已从产业议题上升为规范治理议题。端侧智能体通过情境感知、模型推理、任务规划和工具调用完成任务,其高自主性、高权限特征带来了隐私泄露、越权操作与行为失控等风险。具体而言,数据层的全域感知冲击了以场景为基础的最小必要原则;模型层的数据与模型深度耦合、轻量化部署及持续迭代,使静态审查与单一主体问责面临挑战;应用层则呈现由内容风险向行为风险、由线上风险向线下风险转化的趋势。对此,她主张应采取渐进式、分层调适的治理进路,无须另起炉灶构建全新框架,而应契合智能体运行机理,对既有治理体系进行精细化、系统化革新。

付新华(北京交通大学成人在线 副教授)《智能体用户授权的法律性质与风险规制》为主题作报告她指出,随着智能体具备自主规划任务、调用工具和对外交互的能力,传统通过一次点击或确认完成的单一授权机制,已难以涵盖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多重法律后果。智能体用户授权并非单一民事法律行为,而是法律行为授权、数据处理授权与技术访问授权三种异质授权的结构性叠合,分别涉及外部法律效果归属、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以及系统资源的访问能力,因而应当分别定性、分别判断并实现体系化衔接。针对可能出现的效果归属失控、同意机制失灵和技术控制权过度让渡等风险,她提出,应通过特定机制实施分层规制,并根据智能体提供者与用户的风险控制能力配置相应注意义务和阶梯式责任,实现授权、控制与责任之间的合理对应。

齐英程(成人在线 副教授、《当代法学》编辑)以《从排他到共享:数据使用权的体系化构建》为主题作报告她指出,大数据技术推动了数据规模增长,但不同主体获取和使用数据的能力并未同步提升,数据要素日益集中于少数主体,制约了数据流通共享及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现有研究主要采取两种进路:一是赋予数据处理者排他性财产权;二是依靠既有交易网络与合同机制进行行为规制但前者可能加剧数据垄断,后者又难以稳定数据利用预期。因此,应将制度重心由数据排他控制转向共享使用。借鉴欧盟数据立法由数据库专有权向数据使用权的转变,有必要构建多层次、类型化的法定数据使用权体系,从而打破数据排他控制,促进数据共创、共用与共享。

卢毅(浙江师范大学成人在线 讲师)AI智能体跨应用数据访问的权利冲突与法律构造》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随着AI智能体从聊天问答转向能够自主规划任务、调用工具并跨平台操作的系统,其数据访问引发了用户、AI服务商与第三方平台之间的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用户授权能否直接突破平台限制、用户数据处分权与平台数据控制权的对立,以及数据流通利用与平台安全义务之间的矛盾。对此,应以分层确权和个人信息有限自决权为基础,区分用户对个人原生数据的控制权益与平台对衍生数据的收益权益,明确用户授权在不实质损害平台合法权益的范围内具有跨应用效力。实践中,应依据比例原则调和流通与安全二元价值,建立用户授权下的平台合理容忍授权机制,并构建多主体分层归责体系

朱振(成人在线 教授、《法制与社会发展》副主编)、张琼文(成人在线 博士研究生)AI智能体数据访问权限的二元困境及其解决路径》为主题作报告他们指出,AI智能体在用户授权下代理完成检索、购物和信息处理等任务,其访问第三方平台及数据的行为引发了用户、智能体与平台之间的权利冲突。以Amazon诉Perplexity AI案为例,说明相关争议实质上体现为“用户—智能体”与“智能体—平台”两重授权关系,以及平台主张权与用户使用自由之间的冲突。对此,不能当然认定平台利益优先。若智能体依用户授权合规调用数据,仅使平台广告、推荐等商业利益减少,用户选择更高效工具的自由原则上应予尊重;若智能体违规访问、调用平台数据并损害平台数据利益,则应考虑平台授权数据访问调用的范围是否合理。未来应在保障用户选择自由和维护平台正当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建立审慎、合理且可持续的访问权限规制机制。

朱欣格(复旦大学成人在线 博士研究生《关系性授权下智能体的法律风险与制度回应——以Codex类混合协同型智能体为分析场域》为主题作报告她指出,当智能体连续调用工具、改变数字环境时,最初的任务指令并不意味着后续行动均已获得授权。为此,文章提出“关系性授权”,以单次任务的完整过程为分析单位:在时间维度上,当任务对象、行动强度或利益承受者发生实质变化时,应重新审查授权,任务完成后则应收回临时权限;在空间维度上,应判断新增行动是否进入个人信息、著作权或商业秘密等新的法律关系。制度上,应通过资源来源记录、关键节点复核、全程留痕及权限回收等机制控制风险。责任分配应以实际控制能力为依据,由平台、部署者和操作者分别承担系统设计、组织管理及具体指令与批准责任,从而贯通起点授权、过程控制与结果归责。

高博(成人在线 博士研究生)《语境失控:Web3.0时代数据来源者权利困境的制度分析》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数据从个人流向平台并非简单转移,而是经历了语境转换:个人是数据语境的缔造者,平台则是语境转换者。数据来源者权利困境的根源,在于个人逐渐丧失对数据用途及其意义变化的预见和控制,即“语境失控”。Web2.0时代,数据孤岛、场景隔离和有限的数据处理能力部分弥补了制度不足;进入Web3.0时代,现实与虚拟深度融合、跨平台流通以及人工智能的数据挖掘和语境再造能力,打破了原有技术边界,使制度缺陷更加突出。对此,应以“语境控制与数据链”为核心构建三层制度:以《数据二十条》确立数据来源者参与规则制定的主体地位;以分层同意、集体协商规范数据跨语境流转;并赋予来源者分层知情同意、访问转移与删除、语境期待不受损害、财产收益及禁止逆向去匿名化等权利。

【第二单元评议】

资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人在线 教授)对本单元的报告作了细致的评议。她对会议议程层层递进的安排及各篇文章带来的理论启发给予充分肯定。她指出,网络平台与现实世界已形成相互映照的双层结构,智能体用户授权与平台数据访问可能同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交易代理等多重法律关系。面对这些新问题,应首先考察既有规则能否直接适用或类比适用,区分传统权益的新形态与真正冲击现有制度的新问题,避免急于建构全新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对部分研究隐含的用户与平台地位平等假设提出质疑,强调平台掌握数据和技术控制权,平台与用户的地位并非实质平等。讨论衍生数据的利用与收益分配,应首先厘清数据来源、授权基础及权利归属,不能因信息尚未实现市场价值,便否认其与个人之间的权益联系。进一步指出,“语境失控”虽揭示了平台的优势地位及用户的不知情状态,但仍主要停留在解释层面。相关研究还应进一步思考如何改造这一语境,通过制度设计规范和引导人工智能及平台发展,防止其偏离应然方向。

梁欣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法官)对本单元的报告作了细致的评议。充分肯定了本单元的报告人围绕数据利用与用户授权问题所作的多元探索。她指出,若跨应用数据调用未超出用户个人可调用的最大范围,是否仍存在数据访问权利冲突,该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针对平台规则引发的二元困境,可尝试运用既有法律体系加以回应,重点考察相关规则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以及在不存在非法访问或抓取数据的情形下,其对用户是否仍具有约束力。对于“语境失控”,还应深入分析个人语境向商业语境转换是否构成数据流向平台的根本原因,以及能否通过完善授权制度予以防范和规制。她进一步结合司法实践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已引发图片著作权归属独创性认定及数据调用侵权等现实争议,针对这一系列问题,司法机关应如何审查判断,尚缺乏清晰、系统的裁判框架。未来应加强理论与实务的衔接,进一步完善相关审查标准与裁判规则。

 

【第四分论坛学术总结】

刘小平(成人在线 教授、《法制与社会发展》副主编)对第四分论坛两个单元的报告与评议进行了总结点评。关于第一单元,他充分肯定了以一篇高质量论文为基础进行深入解读和拓展思考,并围绕相关问题开展专题研讨的学术交流形式,认为这一形式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启发性,值得提倡和推广。同时,他对陈教授发现并提出这一富有研究价值的问题表示感谢,认为这为学界开展相关研究提供了重要起点。他特别强调,提出优质问题学术研究的重要基础,既有助于深化对既有问题的认识,也能够启发更多学者持续思考,进而催生兼具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的研究成果。关于第二单元,他指出,AI智能体是高度前沿的研究议题,产业界和科技界发展迅速,学术研究却相对滞后,当前对研究对象及其技术机理的认识仍不充分。智能体通过自然语言接受指令并跨应用执行任务,正在颠覆以独立App和单次点击为基础的传统交互方式,可能对既有数据生产、利用及治理结构形成“创造性破坏”。在新的网络结构中,数据由相互依赖的多元主体共同创造,原有的数据来源者、持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等角色能否被准确识别,最小必要原则赖以成立的场景化前提是否依然存在,都需要重新审视。因此,相关研究应深入理解技术发展和产业实践,考察既有数据治理模式能否适应智能体时代,并在必要时重构学术话语、核心概念与权利配置范式。

朱振(成人在线 教授、《法制与社会发展》副主编)对第四分论坛两个单元的报告与评议分别作了总结性发言关于第一单元,他高度评价了兰荣杰教授提出的刑事诉讼更侧重工具主义民事诉讼则更强调公器主义论断,认为其揭示了两类诉讼机制在功能定位与价值取向上的差异,为审视平台诉讼正义提供重要视角。他指出,当前司法实践面临多种形式的“俘获”,除资本俘获外,技术俘获及其他潜在的俘获形式同样值得警惕,相关问题具有广阔的研究空间和较高的学术价值。他还提到在美国,关于诉讼研究(而非狭义的关于诉讼法的研究)并非仅限于成人在线 ,商学院也会从企业经营和竞争策略的角度研究诉讼问题。这一现象从侧面反映出诉讼日益被作为一种竞争策略加以运用,也表明相关问题已超出传统诉讼法学的研究边界,有必要引入多学科视角展开深入研究。关于第二单元,他指出,讨论智能体首先应明确“agent”的法律定位,需要区分伦理学意义上的“行动者”与民法意义上的“代理人”。现阶段,手机或电脑端的智能体主要发挥代理工具的功能,相关法律关系的实质仍是用户与平台之间围绕数据控制和利用形成的关系。数据所有权意味着排他性控制,可能不利于数据流通和价值实现,因此应更多从使用权及数据访问权的角度展开讨论,重点厘清用户与平台分别享有何种数据权利、相关权利具有怎样的规范效力及各自的边界。面对同一数据,可以并存多种具有不同使用边界的权利,而其具体边界取决于数据所处的语境。未来,随着智能体自主性的不断增强,其能否成为独立行动者并在特定条件下取得法律主体地位,也值得进一步研究。

闭幕式

闭幕式环节由大连海事大学成人在线 王勇教授主持。姚建宗教授、李拥军教授对本次会议做学术总结。

成人在线 姚建宗教授从宏观的角度对会议做了总结。他认为,本次会议是一场聚焦司法理论与诉讼制度的学术研讨会,属于一个由共同学术旨趣凝聚而成的典型学术会议。在学界同仁尤其是同龄学者的鼎力支持下,见证了一个相对松散却又紧密联结的学术共同体的发展历程。会议主题本身关涉一个综合性学术议题,并非囿于某一特定领域或单一学科内部,其开放性的结构赋予了研究内容日益旺盛的生命力。他强调,司法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与裁断权,其核心功能在于化解纠纷,应以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然而现实中往往出现“案结事未了”的现象,其根源在于两种认知偏差:一是将司法过程误视为纯粹科学、理性且严谨的活动;二是惯于追求唯一正确答案,忽视当事人是否服判以及外部社会变量的影响。对此应予以矫正,即将影响裁判走向的外部因素纳入考量,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基础上适用法律规范,促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司法并非科学活动,而是一个说服各方自愿接受裁断的过程,必须妥善处理人情关系,契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境。以客观形式掩盖主观实质、以程序形式遮蔽实体正义的做法并不可取。未来的司法研究应正视其修辞属性,在强调技术性与科学性的司法实践中,融入人文关怀理念与实践理性智慧。

成人在线 李拥军教授“学术、理论、制度、司法”四个核心关键词为框架,对本次会议主题进行总结阐释。李拥军教授指出,学术研究的开展离不开理论思维的建构,而理论思维本身植根于以诉讼制度为载体的司法实践,司法场域本身正是联结理论与实践的核心场域。在思维类型层面,理论思维与实践思维构成二元分野,学术研究对应的正是理论思维范式;且理论思维在形成之后,应当具备相对于实践的独立性,甚至应当在认知层面超越具体实践。从词源来看,“学术”起源于柏拉图学园,其本身即预设了可知世界与可感世界的二分:理论思维存续于由概念与演绎逻辑建构的可知世界,其核心指向回应抽象“理论问题(question)”,而非解决具体“实践难题(problem)”;可感世界则以经验材料与制度实践为构成要素。要培育成熟的理论思维,就必须将司法实践中的默会知识与技艺理性转化为体系化的概念表达。经由系统的学术训练形成的理论思维,虽然未必能够对司法实践产生直接效用,但其能够帮助研究者实现更具深度与广度的认知,这正是本次会议长期坚持开展司法理论与诉讼制度研究的核心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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